這24種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不可有!
一、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黨內法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有關黨和國家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和制度,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有關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和制度。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黨和國家有關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制度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違反黨和國家有關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制度的行為”,是特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所規定的各種違紀行為。比如,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行為,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行為,違反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等等。
(3)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非中共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組織紀律行為的主體。既包括一般主體,也包括特殊主體,如黨員領導干部。
(4)主觀方面多數是故意,個別違紀行為是過失。比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失察失誤行為就是過失。